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,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置:
(一)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;
(二)通缉在案的;
(三)越狱逃跑的;
(四)正在被追捕的。
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,需要出示拘留证。
拘留后,应当立马上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,至迟不能超越二十四小时。除没办法公告或者涉嫌风险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公告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,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,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将来,应当立即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。
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。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,需要立即释放,发给释放证明。
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,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,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。必要的时候,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。
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逮捕,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:
(一)对是不是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;
(二)犯罪嫌疑人需要向检察职员当面陈述的;
(三)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。
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逮捕,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,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;辩护律师提出需要的,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。
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。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察后,应当依据状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,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实行,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。对于不批准逮捕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,需要补充侦查的,应当同时公告公安机关。
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觉得需要逮捕的,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。在特殊状况下,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。
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。
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,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,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,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。对于需要继续侦查,并且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
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觉得有错误的时候,可以需要复议,但需要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。假如建议不被同意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。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,作出是不是变更的决定,公告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行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事诉讼法